[助學金]系辦徵求114學年度第2學期生活學習助學金學生4名

系辦徵求 114 學年度第 2學期生活學習助學金學生,說明如下:
一、名額:4名。
二、工作時數:每週不超過8節課,每月至多28節課,排定班表後按班表值班。
三、助學金:每月核發6,000元。
四、工作內容:資料整理、文書處理、環境清潔及公文遞送等。
五、本學期生活學習期限:自115年2月起至115年6月止。
六、申請資格:
(一)本校學生曾受小過以上處分者,不得申請本助學金,已消過者除外。
(二)申請本助學金之學生,除符合上述(一)規定外,應具有下列條件,並於每學期檢附相關資料,送達學習單位並經審核通過者,始得申請:
1.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僑生。
2.非在職生。
3.本籍生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。
但符合以下特殊情況,得提出證明文件者,不在此限:
(1)家庭遭逢變故或有親人重病,影響家庭收入。
(2)家中有2名以上子女就讀。
(3)單親家庭。
(4)學生本人學費及生活費來源主要係貸款。
(5)經學習單位晤談,認定確有經濟困難。
(三)僑生由學務處僑生及陸生輔導組認定。
(四)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或GPA1.70以上。(新生及轉學生除外,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,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)
七、請有意願同學,先行於2/6至系統內填報個資及專長,表達參與意願。系統網址:
https://my.ntu.edu.tw/internApp/並請於115年2月9日(一)前將以下資料繳交至系辦。
(一)生活學習助學金申請書(附件一)。
(二)個人履歷(格式不拘,包括姓名、聯絡電話、簡要自傳)。
(三)114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單。
(四)檢附父、母、本人最近一年度(113年度)之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,與3個月內戶籍謄本(學生/配偶與父、母不在同戶籍者須分別檢附),倘父、母歿或已離異,則請檢附在世者或監護人即可。
(五)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。
(六)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。
(七)金融單位(郵局、玉山或華南 銀行)存摺封面影本。
(八)服務時間表(附件二),很重要一定要填。

附加檔案